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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18

普法知识 | 民法典:有房人又多了一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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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 | 民法典:有房人又多了一笔收益!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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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电梯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 都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那么很多人就要问了,开发商和物业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所有,合理成本如何确定?毕竟物业又不公布账,最终还不是物业说了算?不用担心,法律对此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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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如果物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业主可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挪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物业负责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以后小区的收入不再是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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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肯定要问,既然属于业主所有,为何不分配给业主呢?公共收益首先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公共收益扣除在扣除合理成本和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后,有剩余的才会用来分配。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小区经营性收益关乎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有权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如期、如实公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反馈。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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