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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51

官宣: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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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各基层商会、会员企业: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制定了《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现转发大家,以便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财产保全、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自己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在起诉(仲裁)前、诉讼(仲裁)中、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通过网络或者到现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提供担保的,无法立案。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提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证据。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条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仲裁保全。申请仲裁保全,申请保全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实施。

第五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管辖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需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执行。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应当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需要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申请诉讼、仲裁保全的,提供的担保一般不得低于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八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额或者诉讼标的额;保全标的额包含利息、违约金、资金占有损失等的,计算至申请财产保全时为止。申请保全人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要求保全更多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或者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对被保全财产的估值、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合理确定。如果自愿负担评估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保全措施的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超过三年。需要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至少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达到保全标的额为限。

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保全,需要综合考量保全时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类型、现实状况、保全顺位等确定。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相应价值应当予以扣减。轮候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计入保全价值。

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财产价值或者诉讼标的发生变化,导致保全明显超标的的,可以向保全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或者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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